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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是否视为合同终止

时间:2026.05.06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428人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劳动关系将自动终止。
然而,倘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该劳动合同应延长至该等状况消退后再行终止:
(一)承担涉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若尚未执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流程,或是处于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或医疗观察阶段。
(二)在本单位内部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而遭受严重损伤并被确定为失去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三)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停止工作,并且于规定医疗期间内无法返回岗位。
(四)女职工正处在孕期、分娩期以及哺乳期。
(五)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达十五年,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短于五年。
(六)经由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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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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