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至四等程度残疾者可享受一次性的就业
补助金,其金额从21个月到27个月不等,依公务员自身月薪为基准计算;
而对于五级至十级的
工伤职工而言,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额度则根据所在区域上年度全体职工月均收入水平设定,介于6个月至16个月之间。
此外,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亦按此区间规定发放,数额依次在6个月至56个月之间,具体发放天数视受伤等级高低决定。
具体来说,
五级工伤受害人祇需领取56个月的补助金,而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及十级受害人则分别有资格享受46个月、36个月、26个月、16个月以及6个月的该项补贴。
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之际,工伤损害得到妥善解决,公务员与
社保部门间的
工伤保险关系也应相应终止。
在此情况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
工伤补偿。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其按照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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