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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集体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61人
律师解析:
关于变更集体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如下: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代表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其次,当用人单位由于遭到合并、解散乃至破产等原因时,可能导致集体合同或是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得以切实履行;
再者,如天灾人祸等自然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亦可造成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全面或局部执行;
此外,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可以进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此时也应当按照既定协议进行执行;
最后,倘若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也有其他相关规定,则相应地也要严格依照这些条例实施变更行动。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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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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