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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前变更仲裁请求是否合法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250人
律师解析:
在案件的举证期限即将届满之际,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庭提交增加或修改仲裁请求的申请;而当仲裁庭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严格审核之后,如果认为这些请求符合规定,且有必要予以审理的话,则需将此事通知给另一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合理的答辩期限。当然,除非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答辩权,否则他们仍享有答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后,再提出增加或改变仲裁请求的申请,那么就必须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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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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