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特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均
工资其中,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总人数,特指用人单位中编制内人员或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了为期1年及以上的
劳动合同的人员。
对于采用
劳务派遣方式雇佣员工的情况,应将其纳入派遣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范畴。
在职员工人数的确定原则是以实际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准。
至于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均工资,则在职
员工工资总额除以该单位在职员工总人数来计算得出。
若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平均工资未超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则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