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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签署了自愿离职到转到附属公司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08人
律师解析:
在处理此类情况时,第一种选择是由原来所在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并对工作年限进行清除。
之后,员工可再次加入到其子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第二种方案则是与总公司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然后与子公司签署全新的劳动协议,将新的劳动关系起始日期设定为原公司的劳动起始日期。
此外,也可以在新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将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子公司的工作年限,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误解或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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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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