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完成保险
登记流程,并可于次月开始进行相应的缴费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方面所遵循的总则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应依据相关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提交完备的资料,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其次,若遇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有所变动或者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决定解散,也须在下述费用变更或终止之日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还需遵照以下期限为新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正式录用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手续。如未及时履行上述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仍需自行核算、按时足额地支付所有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得以
不可抗力或是其他法定原因作为暂缓或者减少费用支付的理由。对于未能依照相关规定报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额度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按照该单位在上个月的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来确定本期所需缴纳的金额。如果缴费单位能够补齐相关申报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会以正常流程处理结算工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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