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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购房交了定金能退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32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购买房产所交付的定金是具有可撤销性质的,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能够予以退还的;然而,若购房者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过相关的书面合约,那么此种情况下的定金便无法退还给购房者,开发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下列举几种定金无法返还的常见情形:首先,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前往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在正式签署合同时擅自修改认购书中已经明确约定的诸如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从而导致最终无法顺利完成签约手续,此时便会被认定为违约行为,所缴纳的定金也将无法得到返还。其次,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屋出售给了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购房者无法按照原计划正式签署购房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再者,若开发商未能获得有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甚至因此使得合同效力归于无效,那么开发商有义务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并且还需承担购房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最后,若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争议事项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导致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开发商同样需要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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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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