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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产前假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002人
律师解析:
(一)对于处于妊娠不足12周而申请流产的女性员工,雇主必须依据该雇员所提交的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条文,对其实施最长为15至30天的产假待遇;若雇员恰恰是处在怀孕第12周至第28周之间进行了流产,则应享有长达42天的产假。
(二)在正式的分娩过程中,女员工可享受到共计98天的产假福利,其中包括产前休息15天。
(三)如雇员在怀孕第28周之后发生早产或超期分娩现象,则需视为正常分娩情况处理。
(四)若在分娩过程中遇到各种意外难题导致困难分娩的情况,则该员工可额外获得15天的产假。
(五)如果雇员为多胞胎生育人群,每多生养一名婴孩,便可增加15天的产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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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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