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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能否申请保全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97人
律师解析:
在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实施财产保全的程序通常要求在提出诉讼申请仲裁之前,必须向位于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域、被申请人居住地点或对该案件具有实质管辖权限的特定人民法院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根据现行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当涉及到权益关系方由于时间紧迫的因素而无法即时申请保全措施时,如果未能立即采取此类行动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这时他们有权行使财产保全的申请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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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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