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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可以申请再审理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81人
律师解析:
1.协商解决,首先考虑双方间直接协商。民法所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应遵循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这也被视为解决房地产纠纷最为常见且有效的途径之一。在此类房产交易过程中,若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而使自身权益遭受损害,购房者或开发商可选择采取口头、书面等多种方式与对方进行直接沟通,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2.寻求消费者协会协助,向其投诉求助。通常情况下,相较于开发商,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纠纷发生时,购房者可能面临更多的损失。为此,当合同纠纷出现时,购房者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借助其作为中间人的角色进行调解,从而妥善处理问题并化解纠纷。
3.申请法律仲裁,在前述两种方法皆无效的情况下,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然而,申请仲裁需满足双方已签订仲裁协议的条件。在纠纷发生后,受害方即可依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署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于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4.提起法律诉讼,最后一个途径便是诉诸法律诉讼。若经协商、调解乃至仲裁仍未能解决纠纷,则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求解决问题。但须注意,诉讼请求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展开。房屋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在双方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便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处理。在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会先行尝试进行双方调解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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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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