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工伤的赔付标准并未按照实际
工资进行结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
劳动者遭受到工伤伤害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缩减了应有的赔付金额,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区的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的申请。
预计此项程序在60天内将会获得相应的法律认证。
其次,一旦拿到了
工伤鉴定的结果,劳动者便有权利选择性地与用人单位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商讨具体的
赔偿事宜,以期谋求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
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他们仍可选择通过当地的
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裁决,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如果不服的话还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本人或者其
近亲家属已经获取到工伤认证结果,就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向
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现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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