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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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倘若雇主试图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将劳动者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完全予以排斥或取消,这无疑严重背离了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也是对劳动者真实意愿的冒犯和侵害。只要存在通过欺诈手段、威胁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强制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其所达成的书面劳动合同均属无效。

劳动合同法对于第三次续订合同的规制当劳动者第三次签署劳动合同时,若其主动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雇主方面有责任满足他们的要求并与其签订相应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只要劳动者自愿选择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雇主方面亦表示同意,那么双方便可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均可自由决定后续合同期限,这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若因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产生重大变迁,使得原劳动契约难以继续执行,且经由雇佣方与受雇者共同协商之后,依然未能够就协议变更劳动契约内容达成共识。在该种情形之下,雇主有权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受雇者本人关于解除劳动契约事宜,或在另行支付给受雇者一个月工资之基础上,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法典说明了这样的细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的含义是,在这个协议中,公司和员工共同同意并不会预先设定任期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后,他们可以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非法解雇中如遭遇雇主(本单位)解雇,有权获两倍经济赔偿金。赔偿标准以服务年数计,每满一年为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算半年。若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工资超三倍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赔偿以三倍工资封顶,年限不超过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