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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提前三天自动离职工资就没了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475人
律师解析:
试用期内,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便擅自离岗者,仍需支付相应的薪酬。
根据我国相关现行法例之规定,劳动者在履行自己的试用期期间,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其雇佣方作出书面通知,恢复或终止彼此的劳动力契约关系。
若未能遵循此程序导致对用人单位产生实质上的经济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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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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