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员工从原来的岗位上
辞职以后,他们所参加的
养老保险将会一直保留在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之中。
如果这些员工能够在短期内寻找到新的就业机会,那么他们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养老保险转移的申请,
然后新的雇主将会接手继续为其缴纳相关费用。
但如果这部分员工在辞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然无法找到合适的新工作,那么他们就需要自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义务。
假如这些员工生活和工作场所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他们不仅可以跟随就业者的脚步带着养老保险转移到新的就业地点,同时也需要在新的就业地建立一个全新的
社保账户并且按时按量地进行缴费,这样才能够申请把原有的社保关系转接到新的就业场所去。
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当参与者累计足额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以后,他们方能在
退休之时享受到终身的
养老金福利待遇。
然而,如果在离职之后未能得到新单位或个人来替补缴纳养老保险,那么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将不得不累计停止,如果这个间隔的持续时间较短,可能对未来造成的影响并不大;
然而,如果这个时间跨度较长的话,将来需要自行弥补投入的总金额将十分可观,那个时候承受的经济压力无疑将是巨大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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