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辞去与雇主的工作时,并不必需预先进行长达30日的通知。
在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共有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情形,
劳动者可采取书面方式向所在单位正式表示解除与后者之间的
劳务关系,此后便可立即离开工作岗位而无需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
其次,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员工需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
辞职申请。
尽管在此期间未经用人单位的批准,但只需提前通知到位,就可着手办理个人事务了。
最后,若员工未遵守前述规定,即未能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而此时用人单位亦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行为,那么员工即可直接向所属企业
递交辞职信并办理离岗手续。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被视为违约,且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为招聘此类员工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该员工的责任及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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