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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要求几年的未休年假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833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境内,根据劳动法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对未享受到的带薪年假进行经济补偿的时限最多可追溯至过去的三个自然年度以内。
若该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将其当年的年假延后至次年或未来数年内休假,则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得以追回三年之内未得到享受的年假权益。
反之,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书面许可擅自安排年假跨年进行调剂,那么劳动者仅能追索两年之内未得到享受的年假权益。
需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涉及劳动纠纷的仲裁请求,其诉讼时效期通常被限定为一年,然而此处所提及的“一年”并非指的是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期限,而是针对已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追索的逾期年假时间段的界定。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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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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