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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突发疾病该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4.09.0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461人
律师解析:
对于突发疾病的原因需要进行严谨地具体分析。若由于职工个人工作职责而引发的疾病,将由其所在雇佣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如若是由患者自身健康问题所导致的突发事件,那么则应由个人自行负担医疗费用及损失。以下为职工可能因涉及的突发情况(即“视为工伤”的情况):
1.职工在执行本职工作时或在工作岗位上,于突发性疾病导致死亡或是在经过了48个小时内仍未能得到有效救治而死亡;
2.职工在此类灾难救援行动、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保护领域等重要事业中遭受意外伤害
3.曾经在军队任职的职工,由于战争或职业活动导致的身体残疾,并已经获得特种军人证,在此之后转职至其他企业,且旧有的受伤部位再次发生病变。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中的两种突发情况,按照本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他们有权享受工伤赔偿;对于第三种情况职工,除了能够享有一次性的伤残补贴外,还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享受到其他形式的工伤赔偿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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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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