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申请开设个体诊所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为以下几点:
首先,申请人必须亲自提起申请;第二,请求者务必拥有本市本地区域内长久居住的户籍认同;第三,需要持有相关领域
类别的《执业医生执照》或者同等效能的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护士执业证书》。
另外,根据设置的科目须
保证与自身所学到的相关专业一致并且在相同的专业临床岗位上尽心尽力地工作了五年及以上。
同时,对于非
在职人员而言,此处特指的是已经
退休或者
递交辞呈的人士。
最后,请确保您身体健康,拥有来自该区域卫生局特定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合格凭证。
职员要求上,申报者必须同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医师执业证书》。
同样,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之后,在医学院校、医疗中心以及防疫保健单位从事五年及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也必须得到印证。
身体状况上,请务必保持良好状态,能够胜任提供医疗服务的工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个体诊所的设置过程中,申办人必须与诊所负责人为同一人。
开业以后,必须亲自参与诊治活动。
同时,诊所的经营与管理均应由申办人本人掌控,不得将工作交给其他人
代理。
特别注意的是,
医疗机构正在任职亦或是因
病退职的医务人员(包含变相办理退职、离职离岗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此外,如有其他法律
法规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形,也应当予以遵守。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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