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3、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
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
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
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
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的材料有:
1、xx市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xx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
3、
身份证复印件;
4、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参保人员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委托书或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复印件;
7、劳动协议上甲方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工商
营业执照)复印件;
8、劳动协议复印件;
9、缴费依据统一使用银行打印的明细表(盖银行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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