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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定含义

时间:2024.09.2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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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律师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王敏律师,某双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服务客户包括:北京某国企物业公司、北京某AI算力研发企业、北京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河北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四川某种业有限公司、山西某大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 经典案例:北京某著名医生家庭纠纷案件、某建设工程企业千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群体诉讼)、百万信托纠纷案件等。此外,王敏律师热心于公益事业,尤其在近年发生的各大机构跑路案件中,通过梳理案情、查明事实真相,搜集证据,为北京上千名当事人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并指导立案,广受好评。 王敏律师学养深厚、勤勉务实,其主要业务领域为重大或疑难的争议解决案件,她总能快速地从复杂的案情和证据中厘清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依据,并提出有效地解决方案。她具有各级人民法院的出庭经验及胜诉业绩,累计标的额超亿元,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了巨大损失。 无论是解决诉讼与仲裁争议案件,还是常年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她不仅着眼于现有问题,此外还会为客户提供风险防控的法律建议和普法宣传,为企业的稳健可持续发展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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