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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的试用期和年假问题

时间:2024.12.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893人
律师解析:
关于新劳动法试用期年假的相关规定:1、试用期:劳动期限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2、年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1年的拥有5天年假;累积满10年的拥有10天年假;累积满20年的拥有15天年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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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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