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
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
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等
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
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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