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杨世远律师,1978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民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外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等职务。2019年加入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劳动法律业务部主任,在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人力资源合规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类案件、婚姻家事类案件(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合同纠纷类案件、侵权纠纷类(交通事故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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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提供通知在试用期内,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若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引发的任何经济损失,均应由负有告知之责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已履行通知义务,并因此引起工作交接方面的损失,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是想在试用期结束后结束劳动关系,提前三天通知员工就符合程序。这招是为了让单位能在试用期灵活调整人力资源配置,也给员工留出足够时间做准备。但要是员工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或者有其他法定行为,那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而且不用事先通知。

劳动者享有合同解除权,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职员,都有权提前设定通知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为:正式员工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内员工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这保障了劳动者的自主离职权利。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试用期内劳动关系隐含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劳务关系生效,雇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否则员工可提请劳动仲裁追讨欠费及经济赔偿。任何一方违反这一规定,都将面临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