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一般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我来我们公司里面工作之后,我们公司一直就想把我辞退,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湖北 - 武汉 合同效力
1位律师回复

陇南法务团

地区:湖北 - 武汉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021-04-14 11:27:12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武汉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北京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3分钟快速回复!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