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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5.12.2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29人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如下:
1.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比如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合同,要按经济补偿标准两倍支付。
2.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经责令限期支付仍未付,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
3.用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安全致损害的,要担责赔偿

案情回顾:

小丽在一家公司工作,处于孕期。公司却以小丽工作效率降低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小丽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解除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此外,该公司还存在逾期不支付小丽加班费的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小丽遂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公司按规定加付赔偿金。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该公司需向小丽支付相应赔偿金。
2、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的,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公司也应就逾期未支付的加班费向小丽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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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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