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通常不能随便解除怀孕员工的
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按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解除合同。第四十条是无
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是经济性
裁员,即不能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理由,还有经济性裁员来解除怀孕员工的合同。
但要是怀孕员工有严重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有: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有严重影响,或者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因
欺诈、
胁迫等让
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解除怀孕员工劳动合同得符合法定情形,不然就是
违法解除,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怀孕员工有权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或者让单位支付
赔偿金。
案情回顾:小许
入职某公司不久便怀孕。公司领导得知后,以小许怀孕无法胜任高强度工作为由,欲解除与小许的劳动合同。小许认为自己虽怀孕,但仍能完成工作且公司此举不合理,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许遂向相关部门咨询,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无法胜任工作解除与小许合同,属于无过失性辞退,不符合法律规定。
2、若怀孕员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小许无严重过错,因此公司此行为
违法,小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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