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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活动里雇员致他人损害怎样处理

时间:2026.10.1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14人
律师解析:
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他人损害,要分情况处理。
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人损害,雇主得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指的是做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就算雇员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像是履行职务,或者和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也算“从事雇佣活动”。
要是雇员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就得和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能向雇员追偿。判断雇员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要结合具体事件中雇员的行为、注意义务等因素。比如雇员工作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他人损害,可能就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要是第三人造成雇员致他人损害,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要是雇主没尽到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处理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先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把雇主和雇员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确定具体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受雇于小许从事货物搬运工作。一次搬运过程中,小胡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致使路过的小静受伤。小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小胡独自负责,而小胡则觉得自己是在工作,雇主小许也应担责,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静遂将小胡和小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1、小胡受雇于小许从事货物搬运,其在工作中致人损害,虽然违反操作规程,但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小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小胡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小静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小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小胡追偿。
3、法院会根据小胡和小许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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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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