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
仲裁申请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能修改。
在仲裁庭开庭前,申请人一般可对仲裁请求进行增加、变更。依据《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申请人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审查后若认为应受理,会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除非被申请人明确放弃答辩期。
要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除非该请求与原仲裁请求不可分,仲裁委通常不受理,会让申请人另行
申请仲裁。
在仲裁庭开庭过程中,申请人修改仲裁申请需经仲裁庭同意。若仲裁庭觉得修改请求合理且不影响
仲裁程序正常进行,通常会允许;若修改请求可能导致仲裁程序拖延或对被申请人不公平,仲裁庭可能拒绝。
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时能修改申请,但要按相应时间和程序要求来。比如开庭前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修改,开庭中经仲裁庭同意修改,避免因不符合规定导致仲裁委不受理或仲裁庭拒绝修改。
案情回顾:小朱因
劳动纠纷向仲裁委
申请劳动仲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小朱想增加一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小许同意给予答辩期。然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小朱又提出变更另一项仲裁请求,仲裁委以该请求与原仲裁请求无不可分性为由,告知小朱另行申请仲裁。在仲裁庭开庭过程中,小朱再次要求修改仲裁申请,小许认为这会拖延程序,不同意修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审查后认为应受理的,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本案中小朱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请求符合规定。
2、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除非与原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仲裁委一般不受理,本案小朱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变更请求,因无不可分性,仲裁委处理正确。
3、在仲裁庭开庭过程中修改仲裁申请需经仲裁庭同意,若可能导致程序拖延或对被申请人不公平,仲裁庭可拒绝,小朱开庭中修改申请引发争议,仲裁庭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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