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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否可以予以终止

时间:2026.09.3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072人
律师解析:
劳动仲裁存在可以终止的情况,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多种情形会导致仲裁终止。
若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出现同样情况,可缺席裁决。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仲裁委员会通常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能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再次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仲裁过程中,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仲裁权利;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资格,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情况,致使仲裁活动无法进行且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恢复,仲裁委员会可决定终止仲裁。
如果遇到上述仲裁终止的情形,申请人需注意重新申请仲裁的规则。在决定撤回仲裁申请时要慎重考虑,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若出现致使仲裁活动无法进行的情况,要及时与仲裁委员会沟通,了解处理进度。

案情回顾:

小朱因劳动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向小朱和被申请人小许送达书面通知后,小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之后小朱又重新申请仲裁。此外,小丽与小静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小丽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同时,小胡在仲裁期间死亡,其没有继承人。

案情分析:

1、小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重新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2、小丽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若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小胡在仲裁期间死亡且无继承人,致使仲裁活动无法进行且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恢复,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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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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