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清包工工人出
工伤,责任承担要分不同情况。
如果清包工工人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有
劳动关系,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单位得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人出工伤后,要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要是承包单位把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
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样做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止承包单位通过转包、分包逃避责任。
要是清包工工人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发包方是承揽关系,工人工作中受伤,通常自己承担责任。不过,要是发包方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错,要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所以,具体责任承担得根据实际
法律关系和过错情况确定。工人遭遇工伤后,要及时
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清包工工人,他所在的工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许公司承包。小许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胡,小胡招用小朱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小朱不幸受工伤。小朱认为小许公司应承担责任,小许公司却觉得应由小胡负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若清包工工人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承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虽小朱由小胡招用,但小许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胡,根据规定,小许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若清包工工人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与发包方形成承揽关系,工人受伤一般自行承担责任,但发包方有过错需担责。本案小朱并非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适用此情况。所以,小许公司需承担小朱工伤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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