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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农民工死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6.08.1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272人
律师解析:
工地农民工死亡责任承担要依据不同情况判断。
要是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事故伤害死亡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得按规定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没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就得自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当出现违法转包、分包情况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原因导致农民工死亡,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农民工近亲属能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并且,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农民工近亲属还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未缴费导致自身承担赔偿责任。农民工及其近亲属遇到死亡事故,应及时收集证据,按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和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是工地农民工,在工作时不幸死亡。小朱家属认为工地承包单位应承担责任,而承包单位称将部分业务分包给了小许,小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可能是第三人小胡的原因导致小朱死亡,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承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由于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许的情况,按照规定,承包单位需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若确因第三人小胡的原因造成小朱死亡,小胡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朱近亲属可向小胡主张民事赔偿,同时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还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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