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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内部公司调动离职工作年限怎么算

时间:2026.08.15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466人
律师解析:
集团内部公司调动离职时,工作年限计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要是劳动者并非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且原用人单位没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跟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要是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里,法院会支持。
判断是否属于“非因本人原因”,有几种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调动劳动者工作;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和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举个例子,劳动者先在集团内A公司工作,之后被集团安排到B公司,A公司没支付经济补偿,那劳动者在A、B两公司的工作年限就应合并计算。
但如果劳动者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调动,而且原用人单位已经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那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

小朱原本在集团内A公司工作,后集团将其安排至B公司,A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小朱在B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离职,此时对于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产生争议,B公司认为应从其入职B公司开始计算,而小朱认为应将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朱是被集团安排从A公司到B公司,属于非因本人原因的工作调动,且A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小朱在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2、若劳动者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调动,且原用人单位已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通常重新计算,但本案中小朱并非个人原因主动调动,不适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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