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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解除合同者怎样处理

时间:2026.07.0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53人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面临法律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是用人单位招用了和其他单位还没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就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单位可以找招用单位赔偿,也能找劳动者赔偿,还能要求二者一起赔。
赔偿范围有两方面,一是给原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是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后者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处理。
如果原单位起诉招用单位和劳动者,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让招用单位和劳动者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赔偿。
为避免法律纠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让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也得讲诚信,先解除原合同,再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原是甲公司员工,尚未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便到乙公司应聘。乙公司未要求小朱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录用了他。甲公司发现后,因小朱的行为及乙公司的招录行为,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和小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乙公司招用与甲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小朱,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与小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二者共同承担。
2、赔偿范围包括甲公司生产、经营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小朱因获取甲公司商业秘密给其造成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乙公司与小朱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份额。所以,用人单位招用时应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合同证明,劳动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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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合同事务马学兵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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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兵律师,已执业3年,执业地区为浙江台州,认证执业律所是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666888121,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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