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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可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时间:2026.06.1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1.用工单位不能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该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变为劳务派遣关系,逃避劳动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
3.若用人单位违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会处以罚款。因此,用工单位切勿自设派遣单位自我派遣。

案情回顾:

小胡所在的公司为了规避劳动法律责任和义务,出资设立了一家劳务派遣单位,并将原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小胡,通过该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派遣。小胡认为公司此举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了情况。

案情分析:

1、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2、公司此举是为了将原本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关系,以规避自身在劳动法律中的责任和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公司改正,若情节严重,还应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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