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十级伤残认定标准因情形而异。人体损伤致残时,颅脑等损伤致精神障碍、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或头面部眼眶骨折眼球内陷2mm以上等,可认定十级。
2.
工伤方面,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或轻度功能障碍,无或一般医疗依赖且无生活自理障碍,像符合中度毁容标准、面部瘢痕等情况,可能认定十级。
3.
伤残认定要由专业鉴定机构按标准进行。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面部受伤留下瘢痕,同时小胡因意外导致颅脑损伤。小朱认为自己面部瘢痕应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公司却觉得达不到标准;小胡觉得自己颅脑损伤造成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应认定人体损伤致残十级,对方
当事人对此存在异议。双方就
伤残等级认定产生争议,遂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认定。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的工伤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等可能认定为
十级工伤,需专业机构依据此标准判定其是否构成十级伤残。
2、对于小胡人体损伤致残情况,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等可认定十级,专业鉴定机构应依据该标准对小胡的伤残等级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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