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补偿起算日期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定。
如果是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而解除,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算,从用工那天开始。这里的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实际开始干活、用人单位开始用工的日子。
要是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不想继续
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了,用人单位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
赔偿金,起算点同样是用工之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为由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是从用工之日起算。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要是劳动者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从原来的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而且原用人单位没
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会合并算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里。
所以,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补偿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但也有特殊情况,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是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单位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以小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小朱认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单位则认为是合法解除,只需按正常经济补偿标准
赔偿。双方就补偿起算日期产生争议,小朱觉得应从
入职时算,单位却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1、若单位与小朱协商一致解除,或因小朱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解除,经济补偿按小朱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自用工之日起算,即小朱实际提供劳动、单位开始用工的日期。
2、若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小朱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起算点同样是用工之日。
3、若小朱以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为由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是从用工之日起算。若小朱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