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哺乳期
女职工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拿不到
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大多是因为自身存在过错,或者依法
解除合同等特定情形。要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是因为用人单位
违法,通常就不符合拿经济补偿的条件。
但如果用人单位耍手段,比如用
欺诈、
胁迫的办法,或者乘人之危,让劳动者违背自己意愿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又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导致
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协议无效,还能要求相应
赔偿。
另外,要是用人单位有
违法行为,像没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没及时足额支付
工资、没依法给劳动者交
社保费等,就算是哺乳期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小朱处于哺乳期,她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
合同协议。小朱起初认为自己是自愿解除合同,未想获得经济补偿。但后来小朱觉得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情况,认为自己虽自愿解除合同,也应获得经济补偿,与公司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哺乳期女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本案中若小朱确实是完全自愿且公司无过错,她通常不符合获得补偿条件。
2、但如果小朱能证明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即便她是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她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若公司存在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小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解除协议,或者公司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小朱权利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小朱可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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