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被
裁员后想
申请仲裁要
加班费,该怎么算呢?
首先得确定有
加班事实,得拿出
证据,像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这些都能证明。
加班费计算基数这样确定:
要是
劳动合同里有约定
劳动者本人
工资标准,就按这个算;合同没约定,就按
集体合同约定的
加班工资基数和休假工资标准来;要是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没约定,就按劳动者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算,但不能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不同加班情况,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样。工作日加班,单位得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给加班费。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150%。休息日加班,单位要是不能安排补休,就得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200%。法定休假日加班,单位要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300%。
劳动者
仲裁时,得准确算出加班时长和对应的加班费金额,并且提供充足证据,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被
公司裁员后,认为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于是申请仲裁索要加班费。公司则称小朱不存在加班事实。小朱提供了部分考勤记录和工作邮件作为加班证据。双方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也存在争议,小朱主张按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公司则认为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案情分析:1、关于加班事实认定,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加班情况,小朱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作邮件可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2、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
未约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小朱主张更合理。不同加班情形应按相应标准计算加班费,如工作日加班按150%,休息日加班且不安排补休按200%,法定休假日加班按300%,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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