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律分析:
(1)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通常
年终奖属于
劳动报酬,若
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规定其为
工资构成,或在
解除合同前已到发放时间且满足发放条件,应计入计算基数。
(2)若年终奖发放条件要求
劳动者在发放后仍在职,而劳动者在发放前离职,单位可不计入该年终奖。
判断需依据具体情况,重点考量年终奖与劳动合同履行的关联及单位规定。
提醒: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对年终奖的规定。
不同情况
处理方式有别,建议进一步咨询以准确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与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小朱认为应将年终奖计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因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构成,且已到发放年终奖的时间。但公司认为小朱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按照年终奖发放条件规定劳动者需在年终奖发放后仍在职,所以不应将年终奖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来说,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正常情况下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一部分。若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构成,或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前已到发放时间且符合发放条件,年终奖应计入计算基数。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有相关规定且到发放时间,从这方面小朱诉求合理。
2、然而,若年终奖发放条件明确劳动者需在年终奖发放后仍在职,而劳动者在发放前离职,单位可不将该年终奖计入计算基数。本案公司依据此规定拒绝小朱要求也有一定依据。最终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看年终奖与劳动合同履行关联及单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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