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三期包括
停工留薪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没有统一法定
赔偿标准。
2.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按月支付原
工资福利,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
3.护理期根据自理程度不同,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护理费。
4.营养期
赔偿无明确标准,实践中结合
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5.具体赔偿要依据认定和鉴定结果,结合当地规定和实际情况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应按较短期限计算停工留薪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赔偿,而小朱则觉得自己伤情严重,应给予更长的期限和更高的赔偿。双方就工伤三期的赔偿标准和期限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停工留薪期,法律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可适当延长。所以需结合小朱的实际伤情确定合理期限,单位不能随意缩短。
2、护理期方面,要根据小朱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支付护理费,即完全不能自理按50%,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部分不能自理按30%。
3、营养期法律未明确统一赔偿标准,应结合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及数额,双方需依据此来协商或确定赔偿。最终赔偿需依据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结合当地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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