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若交通事故已赔
医疗费,单位或保险机构不再支付;若
赔偿低于
工伤标准,单位或机构补差价。
2.因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伤者或
家属可向第三人索赔,也可
申请工伤赔偿。
第三人已付的医疗费,保险基金或单位不再重复支付。
3.若事故
责任主体不明或无力赔偿,保险基金可先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对方负
主要责任。小朱治疗花费了一笔医疗费,
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了赔偿,但
赔偿金额低于
工伤保险规定标准。小朱所在单位认为交通事故已赔偿,单位无需再支付费用,而小朱则认为单位应补足差额,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若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医疗费低于工伤保险规定标准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补足差额。所以小朱所在单位应补足小朱医疗费的差额。
2、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属可依
侵权责任向第三人主张
民事赔偿,也可依工伤保险关系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第三人已支付的
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在本案中,对于已获赔偿的部分,单位无需重复支付,但需补足差额。若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无力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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