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人在工地因高空坠物死亡,若能确定具体
侵权人,由侵权人担责。
2.难以确定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因建设、施工单位过错致高空坠物,二者
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后可向其他
责任人追偿。
4.因第三人致工
人损害,工人
近亲属可要求第三人担责或施工单位补偿,施工单位补偿后可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工地工人。在工地施工时,被高空坠物砸中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施工方认为自己安全防护措施到位,不应担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则称自己没有实施
侵权行为,不愿给予补偿。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可能是建设单位选用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坠物。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应由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本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
2、若高空坠物是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过错导致,像建筑质量问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若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追偿。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小朱损害,小朱近亲属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施工单位给予补偿,施工单位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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