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劳务公司与包工头的责任承担依具体情况而定。
2.若包工头以劳务公司名义经营,构成
表见代理,劳务公司担责后可向有过错的包工头追偿。
3.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劳务人员
工伤时,劳务公司要担
工伤保险责任,因为违规转包业务的
承包单位需担责。
4.包工头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
人损害,可能与劳务公司连带
赔偿,劳务公司赔偿后可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是劳务
公司负责人,小李是包工头。小李以劳务公司名义与小胡
签订合同承接业务,小胡有理由相信小李有
代理权。期间,小李招用的小丽在工作中受伤,小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另外,小李因重大过失导致小静
人身损害。这引发了各方对于责任承担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以劳务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小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劳务公司需承担与小胡合同的责任,承担后可向有过错的小李追偿。
2、小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招用的小丽因工伤亡,劳务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符合法律规定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转包业务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
劳动者因工伤亡由承包单位担责的规定。
3、小李因重大过失致小静损害,小李要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劳务公司赔偿后可向小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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