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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与包工头怎样去承担责任

时间:2026.03.23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270人
律师解析:
1.劳务公司与包工头的责任承担依具体情况而定。
2.若包工头以劳务公司名义经营,构成表见代理,劳务公司担责后可向有过错的包工头追偿。
3.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劳务人员工伤时,劳务公司要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违规转包业务的承包单位需担责。
4.包工头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可能与劳务公司连带赔偿,劳务公司赔偿后可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是劳务公司负责人,小李是包工头。小李以劳务公司名义与小胡签订合同承接业务,小胡有理由相信小李有代理权。期间,小李招用的小丽在工作中受伤,小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另外,小李因重大过失导致小静人身损害。这引发了各方对于责任承担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以劳务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小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劳务公司需承担与小胡合同的责任,承担后可向有过错的小李追偿。
2、小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招用的小丽因工伤亡,劳务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符合法律规定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转包业务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承包单位担责的规定。
3、小李因重大过失致小静损害,小李要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公司赔偿后可向小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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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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