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伤残补助金分
工伤和
人身损害两类。
2.工伤伤残补助金按
伤残等级发放,一级到十级分别对应27个月到7个月本人
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3.人身损害伤残补助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定残日起算二十年。
60岁以上,每长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五年。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
八级伤残。公司按照其
月工资为标准,支付了11个月工资作为伤残补助金。然而,小朱认为应按照他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来计算。另外,小胡在一次意外中人身受到损害,被鉴定为伤残。其要求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的伤残补助金,而责任方认为小胡已超过六十岁,应减少相应年限。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的工伤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伤残补助金应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所以小朱的主张合理,公司应重新核算支付。
2、对于小胡的人身损害情况,法律规定人身损害伤残补助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因此责任方要求减少相应年限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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