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医疗费:
因劳务
侵权受伤后,必要的看病治疗花费。
2.
误工费:
因受伤不能工作,按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补偿的损失。
3.
护理费:
照顾伤者所产生的费用。
4.
交通费:
看病等合理的交通费用。
5.营养费:
根据伤情补充营养的费用。
6.
残疾赔偿金:
若构成残疾,按相关标准计算的
赔偿。
7.
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伤者精神痛苦的赔偿。
赔偿项目和数额依实际情况与法律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小胡从事劳务工作。工作期间,因小胡提供的工具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小朱受伤。小朱认为小胡应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而小胡则觉得小朱自身操作也有失误,不应承担全部赔偿。双方就赔偿项目和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胡提供有安全隐患的工具存在过错,小朱若操作有失误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2、赔偿项目方面,小朱因侵权受伤产生的必要医疗支出属医疗费赔偿范围;因受伤无法工作的损失可主张误工费;护理伤者的费用为护理费;就医等合理交通费用是交通费;依伤情补充营养所需费用为营养费;若构成残疾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因侵权带来精神痛苦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形、依法律规定和
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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