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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时间界定的时长是多少

时间:2026.01.20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168人
律师解析:
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48小时”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算起。
2.“48小时”规定仅适用于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情况。
3.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伤死亡情形,像工作时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死亡,无“48小时”限制,符合条件就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员工。一天上班期间,小朱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同事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上午9点。小朱经全力抢救,于49小时后不幸离世。小朱家属认为应认定为工伤,公司则以超过“48小时”为由,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小朱虽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但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此视同工伤情形。
2、“48小时”的规定仅适用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本案并非其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无“48小时”时间界定要求的工伤死亡情形,所以公司观点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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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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