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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特殊班时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某些劳动者采取了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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