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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同样,法律也优化了相关的监督机制。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从上面的文献可以看出,国家对建筑工程的法律机制还是比较完善的,这极大地避免了建筑单位与使用单位所产生的纠纷,作为普通公民,我也要知道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多少,以在需要之时合法维权。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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