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切实改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市政府近期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意见》)和《
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讨论稿)(以下简称《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意见》提出,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申请保障性住房将实行严格的资格核对管理。 公共租赁房、经适房保障对象:低收入户籍无房家庭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意见》提出,应为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按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 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意见》提出,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凡享受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对该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并严禁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转让 《意见》规定,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不再享受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意见》提出,新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
抵押。超过5年的,可申请全部产权,但若上市出售,应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